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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保险公司不再免赔 先行保护受害人

2013-02-27 08: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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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免赔”条款,一直是保险业的“免赔金牌”,但去年12月开始施行的司法解释打破了这一“规矩”。昨天,房山法院对本市首例“司机酒后肇事,保险公司赔偿案”作出判决:保险公司要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死者家属12余万元。

死者刘某的家属诉称,去年8月10日22时许,付某驾驶一辆“东风”牌小型客车驶入非机动车道,撞上正在骑自行车的刘某,造成刘某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付某系酒后驾车,负事故全部责任。据此,刘某家属要求付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给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2余万元。保险公司认可事故事实,但认为付某属于酒后驾车,根据保险合同,属于免赔条款。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肇事司机付某虽是醉酒驾车,但去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法院支持了刘某家属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最终服从判决,并在指定期限给付了理赔金。

法官说法

保险公司先赔旨在保护被害人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为酒驾司机赔付,岂不是在经济赔偿上降低了酒驾司机的犯罪成本?对这种质疑,法官解释说,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其立法目的不是纵容司机,而是加强对被害人的保护。

司法解释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这三种情况下,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法院应予支持。

首先,设置交强险险种的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而且相对于肇事司机个体而言,保险公司具有更强的赔偿能力,能够及时救济被害人,特别是在肇事司机逃逸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具有更强的诉讼能力,可以起到先行赔付的作用。并且,司法解释赋予了保险公司的追偿权,即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可以向肇事司机追讨理赔金。这种法律设置,既保护了被害人,也没有减轻肇事者的赔偿责任。

法官还特别指出,司法解释的规则仅适用于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形,对于“财产损失”不适用。由此可见,该规则旨在保障“生命至上”,而不是侧重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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